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李宗宸
湯心慧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文義 原告林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尚書謝東錦林昭儀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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