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鳴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一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振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