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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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5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5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慶
陳金勝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文慶於民國105年6月6日17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與被告陳金勝口角爭執,被告曾文慶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塑膠碗1個毆打被告陳金勝頭部,被告陳金勝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畚箕1把毆打被告曾文慶,被告陳金勝因而受有左眉外側深度撕裂傷之傷害,被告曾文慶則受有右側手部小指裂傷、左側手部及左前臂裂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曾文慶、陳金勝均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文慶、陳金勝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陳金勝、曾文慶分別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