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
相 對 人  張明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通知,
惟因相對人遷籍於戶政事務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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