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6號聲請人甲○○上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甲○○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