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家金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本案深感悔意,於調查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以開貨車送貨為生,有固定工作,但如今家中只剩年邁母親及在學子女,經濟陷入困境,希望在服刑前能交保 安頓 家中生活,且被告平時與母親同住戶籍地,無逃亡之虞,請求准予交保云云。
二、被告王家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即購毒者之證述及監聽譯文等資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販毒所得可資佐證,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依起訴事實認定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數4件,每件販賣之重量各約4公克左右,是依被告所涉為重罪,認被告將來可能為規避刑責而逃亡之可能性相當高,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1款、第3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01年5月15日起羈押,嗣於
101年8月15日裁定延長羈押迄今。
三、經查,被告雖坦承犯行,惟本院尚未進行審理程序及調查證據,而衡以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數4件,每件罪刑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其所涉重罪件數及刑度甚高,認被告有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故本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再者,為使後續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等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從而,上開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復查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嘉芬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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