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松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蒼應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吳松蒼前經本院徵詢檢察官意見,同意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等語後,乃以101年度偵聲字第450號裁定,准予提出10萬元保證金而停止羈押在案。惟其後被告復因觀察勒戒入所執行,今執行即將屆滿,為確保本件審判程序得以進行,除參酌本院前揭裁定理由外,被告既陳稱其幾乎都居住在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且無電話可供聯絡,手機之行動電話號碼亦已不復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29-30頁)。是本院斟酌各情,認有再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街○○○巷○○號10樓,並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進行之順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黃政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