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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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他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他字第27號受裁定人即聲請人 黃竹福 上列受裁定人與相對人 何明德 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受裁定人即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次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二、本件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業經本院105年度勞執字第103號裁定確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聲請費,應由聲請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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