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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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姜雲峯 被告 李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杰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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