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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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輝憲 送達代收人 陳黃莉萍 被告 鄭志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輝憲對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76號,被告鄭志彬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黃佩韻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