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0號原告 陳炳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紫菁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坐落新竹縣○○市○○路○○○巷○弄○號房屋價額【請以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附上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再加計新台幣(下同)7萬8千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