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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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65號原告 林仁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正木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無完整門牌號碼),致無法送達文書。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正木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