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吉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吉順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法官訊問後,已坦承起訴書所載毒品、槍砲等罪嫌,並有起訴書相關卷證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所犯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因前案判處有期徒刑15年,而後經假釋出監,然於假釋期間再犯本件之重罪,尚有多年殘刑猶須執行,衡情被告有逃避將來刑期及殘刑執行之可能,而有逃亡之虞,而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104年3月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具體審酌前揭羈押原因,並佐以被告楊吉順業經本院判處應行有期徒刑3年,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自104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段奇琬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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