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1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2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2153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0月8日以107年度抗字第24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送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00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亦已於107年10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玉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