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871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名傑被告林國鋒被告鄒景昇上列被告劉名傑、林國鋒、鄒景昇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871號),被告劉名傑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1685號),被告林國鋒詐欺案件(107年度審訴字第78號),於107年3月6日合併審理終結辯論,原定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10分宣告,茲因三案起訴多次詐欺(數罪),比對卷證制作判決書費時。為此,展延宣判期日,改定於107年4月9日上午9時20分,於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