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丙○○、戊○○、己○○、庚○○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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