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北城婦幼醫院即甲○○原告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 周福珊 律師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被告丙○○住台北市○○○路○段○○號5樓6室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師凱 律師 林銘龍 律師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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