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7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
甲○○丙○○丁○○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聲明人即繼承人己○○住屏東縣
庚○○住同上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柯玉玲 住同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之母 柯鄭樹連 已收受聲明人等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二、應補正被繼承人父親 柯慶隆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