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是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柯雅惠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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