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弄1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115年5月31日,現清償期未至,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鍾啟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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