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 林闕蓋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854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