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陳安柔 被告 莊竣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審訴字第19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