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896號聲請人 陳意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鈺穎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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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如未具狀表明,將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