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 張之穎 訴訟代理人 張福田 被告 李志榮 訴訟代理人 林淑敏 被告源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源 被告 張家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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