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崔皓鈞 被告 黃睿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許峻彬
法官馮昌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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