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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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債務人 李伊妍 即 李依潔 即 李柔璇 即 陳柔璇 代理人 黃靖芸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江定宜附件:
1.「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7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請列表說明並附註證明文件)。
3.債務人為宇俊國際演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近五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以股東或董事身分申請),並說明債務人之出資額若干。
4.依債務人所提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上載有抵押權人 楊明憲 ,該抵押權人是否尚有抵押債權未為清償。本次聲請所附債權人清冊何以未列抵押權人為債權人。
5.說明上開土地遭請求權人 李宛菁 預告登記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