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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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長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長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長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
4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於103年1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後於103年間,因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3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年2月、10月確定,⑷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11月確定,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⑴至⑸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與⑹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於103年11月4日入監服刑,於109年7月13日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
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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