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33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秀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1679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442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及原審判決引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原審固宣告沒收未扣案襯衫及遊戲光碟3片,如不能沒收並追徵其價額,然判決理由僅提及襯衫之價額為新臺幣600元,漏未確認遊戲光碟3片之價額,則一旦被告無法提出該3片遊戲光碟供沒收,執行檢察官將不知其價額若干而無法執行,原審漏未審認遊戲光碟之價額,尚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適用法律等均不爭執,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曾有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決處刑,仍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竟利用消費之機會,趁機竊取被害人財物,法治觀念薄弱,迄未與被害人和解,惟考量其竊得之財物為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600元之藍絨襯衫1件及遊戲光碟3片,犯後坦承犯行,應有悔意,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20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說明被告之犯罪所得藍絨襯衫1件、遊戲光碟3片應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理由,核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至檢察官固以前揭理由提起上訴,惟查,證人即店員李相儒於警詢時已陳明係1件藍絨襯衫及3C產品3片遭竊,約損失600元(見偵卷第23頁背面),且原判決於理由中已敘明被告竊得之財物為價值「合計」600元之藍絨襯衫1件及遊戲光碟3片,業如前述,非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僅提及襯衫之價額而漏未確認遊戲光碟3片之價額,從而,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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