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乾(已歿)
潘慧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乾(已歿)、潘慧萍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陳育乾所持有之手槍2支、子彈6顆及33顆,經鑑定均有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準此,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前揭槍砲、彈藥,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無疑。又按子彈如經擊發、試射,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沒收之物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扣押,是聲請沒收物之所在地屬本院管轄,自得依法受理本件聲請,合先敘明。而被告陳育乾、潘慧萍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陳育乾已於民國107年5月2日員警拘捕時持扣案槍枝自戕死亡,而被告潘慧萍部分並無證據證明扣案槍枝、子彈為其所持有,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1890、2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供參。而扣押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及比對顯微鏡比對法分別鑑定結果,均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107年7月2日刑鑑字第1070046088號之鑑定書附卷足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及子彈(未經試射部分)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聲請人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試射法鑑定時試射之子彈(詳如附表編號2、3、5至8備註欄所示)共13顆,既均業於鑑驗過程中試射擊發,此有上開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已經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均不具殺傷力,此部分無庸諭知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柔君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備註│││數量││├───┼─────┼────────────────┤│1│制式半自動│可供擊發9mm口徑制式子彈使用│││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2│口徑9mm制│原扣案同類子彈3顆,其中1顆業經│││式子彈貳顆│試射可擊發│││││││││├───┼─────┼────────────────┤│3│非制式子彈│原扣案同類子彈3顆,其中1顆業經│││貳顆(由口│試射可擊發│││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4│改造手槍壹│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5│口徑9mm制│原扣案同類子彈4顆,其中1顆業經│││式子彈參顆│試射可擊發│││││││││├───┼─────┼────────────────┤│6│口徑9mm制│原扣案同類子彈2顆,其中1顆業經│││式子彈貳顆│試射可擊發│││││││││├───┼─────┼────────────────┤│7│非制式子彈│原扣案同類子彈25顆,其中8顆業經│││拾柒顆(由│試射可擊發│││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8│非制式子彈│原扣案同類子彈2顆,其中1顆業經│││壹顆(由金│試射可擊發│││屬彈殼組合││││直徑約9mm││││金屬彈頭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