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645號原告 曾玲瑤 訴訟代理人 黃娉 䋸被告 黃緹 瑧(原名 黃美滿
黃純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自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遷出,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被告實際騰空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前於104年4月8日拍定買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於104年5月13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087號執行事件拍賣公告所載,系爭不動產由被告黃純敏出租與被告 黃緹瑧 (租期至
104年6月底),則原告既已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然被告2人卻無權占用系爭不動產,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返還系爭不動產。
(二)被告無權占用系爭不動產,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則以該地所在區域之租金行情為計算基礎,一坪約新臺幣837.8元,系爭房地權狀坪數為14.58坪,因之租金金額為1萬2,215元,自104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實際騰空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日止,原告爰按月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
(三)並聲明:
1、被告應自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遷出,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返還原告。
2、被告應連帶自104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實際騰空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087號執行事件拍賣公告、存證信函、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等件為憑(見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610號卷第7頁至第11頁、第32頁、本院卷第12頁至第1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有之系爭不動產確係遭被告占有中之事實,業如前述,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將所占有之系爭建物返還予原告,自屬有據。
五、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為民法第179條前段所明定;又無權占用他人房屋或土地者,依社會通常之概念,可能享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致所有人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之損害,房屋或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占用人返還該利益(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參照)。再所謂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係指因其本質上並非合法契約下所稱之租金,而僅係因占有人使用收益之結果,致所有人無法將之出租而收取租金,形同占有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所有人則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故於認定占有人應返還之利益時,得以若占有人以承租方式占有使用時所應支出之租金為依據,則此項相當租金利益之認定,自可參酌原先出租時之租金額,而不受法定租金額之限制。查原告主張以系爭房地所在鄰近區域之租金行情為計算基礎,一坪約新臺幣837.8元,系爭房地權狀坪數為14.58坪,因之租金金額為1萬2,215元,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款準用第1項規定,亦視同自認,故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自104年4月23日起至被告實際騰空返還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即屬有據。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1│桃園市○路段○○○○○○○○號│建│2050│80000分之202│└──┴──────────────┴──┴────┴───────┘┌─┬───┬──────┬─────┬───────┬──────┬────┐│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材│樓層面積│權利範圍││號││││、樓層│││├─┼───┼──────┼─────┼───────┼──────┼────┤│1│10316│桃園市○路段│桃園市復興│12層樓房鋼筋│7樓層:│全部││││1674-18地號│路462號│混擬凝土造、住│30.32││││││7樓之2│家用│合計:││││││││30.32││││││││陽台:││││││││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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