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07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凡選任辯護人林哲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