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46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羽玟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411號、第196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劉羽玟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104年1月12日合法提起上訴,而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04年3月26日死亡,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依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幸鳴
法官鄭富城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