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464號抗告人 廖秀松
魏高明 寄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原法院民國(下同)104年2月26日104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嗣抗告人對原裁定異議(見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規定,視為提出抗告,先予說明。
二、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抗告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于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