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再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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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再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抗字第26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六日本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三五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三五八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惟核其聲請狀內所表明之再審事由,係在陳明其對於另案法律關係不服,但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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