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原交易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原交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次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667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略以:被告胡次郎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3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30分許止,在桃園縣蘆竹市○○路○○號1樓居處,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7時22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口為警查獲,並於同日晚間7時44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毫克,因認被告涉犯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胡次郎業於103年10月3日死亡,有卷附死亡證明書、臺東縣關山戶政事務函文所附之除戶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