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102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芯卉 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許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1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判決,對被告華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黃政哲 提起上訴,有聲明上訴狀在卷可憑,然上訴狀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已無從辨別上訴範圍、裁判費用之繳納數額,有礙被上訴人之防禦權,屬上訴不合程式,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先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其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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