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陳正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參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0,751元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5%002新臺幣1,848,209元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90,751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自民國111年7月7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7月8日起自民國111年10月7日止逾期四至六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自民國112年1月7日止逾期七至九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新臺幣1,848,209元自民國111年3月8日起自民國111年6月7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各期累計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自民國111年9月7日止逾期四至六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自民國111年9月8日起自民國111年12月7日止逾期七至九個月部分,以全部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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