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龍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1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龍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陳龍昇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應於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本件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另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其所持有之毒品,係向在IS聊天王交友社群網路結識之「Z0000000000(阿文)」網友所購買,並在臺南市○○路○段與中華西路交叉口之統一超商進行交易等語,惟經警循線追查後,該交易地點附近之路口監視器業已損壞,無從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且經調閱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上網位址,亦未發現被告有出現在前開地點之IP位置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7年8月15日南市警四偵字第1070416145號函暨所附調取票聲請書及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佐,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係高職畢業、目前在工廠工作、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係供包裹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應一併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磅秤,係被告所有,且屬供其量測本案毒品重量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物品,與本案犯行無關,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自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1│愷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總純質淨重:16.912公克)│├──┼────────────────────────┤│2│毒品咖啡包50包(含包裝袋50只,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20.813公克)│├──┼────────────────────────┤│3│磅秤1台│├──┼────────────────────────┤│4│未含愷他命之白色粉末7包│├──┼────────────────────────┤│5│行動電話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