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潘菊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潘菊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潘菊花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