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黃寶慧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附民被告 劉昶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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