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 張榮富 被告 阮氏 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件前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須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