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劉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8014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618,353元│107年1月3日│2.06│107年2月3日│├──┼───────┼─────────┼─────────┼────────────┤│002│337,689元│107年6月3日│同上│10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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