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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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立凱企業有限公司即PSIElectronicsLtd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邱育彰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丙0000000
y1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
y1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提存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0537號裁定所命應提供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萬玖仟參佰玖拾元,得提存同面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店分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如主文所示之有價證券,與本院命聲請人提供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擔保金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萬玖仟參佰玖拾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