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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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32號聲請人乙○○
02室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聲請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拍字第2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新台幣3,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