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第二行及理由第四行「有期徒刑2月4日」均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第二行及理由第四行「有期徒刑2月4日」,乃係「有期徒刑2年4月」之誤寫,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