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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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明人 鄭義沛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十五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義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宋祺法官林英志法官劉興浪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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