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一八號再抗告人 游建村 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月八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本件再抗告人游建村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本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蘇振堂法官吳燦法官王敏慧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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