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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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仟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2728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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