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許行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5773號、97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受刑人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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