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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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並分別於97年2月22日及97年4月22日延長羈押
2月。經查,被告甲○○所犯強盜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